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商 管理办法(试行)

 行业新闻    |      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决策部署,规范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商(以下简称“赋能服务商”)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更好的为我市试点企业提供转型服务,顺利推动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赋能服务商是指在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期间,参与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信息化咨询、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入选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拟改造项目名单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与规范

第四条 赋能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协助试点企业全面了解其数字化发展水平,明确存在的短板和潜在的机遇,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

(二)聚合产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化、个性化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打造“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制定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目录;

(三)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及项目实施服务,对“研、产、供、销、服”等关键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帮助试点企业降低转型成本,保障转型成效,确保数字化转型的顺利实施;

(四)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五)开展与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活动;

(六)配合项目评审、试点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在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充分尊重企业意志,按照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不误导企业,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能按照城市试点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服务商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恶意报价、恶意诋毁、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虚假宣传,向企业提供不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二)恶意诋毁其他服务商;

(三)通过大幅度修改服务/产品价格,扰乱市场,恶意竞争;

(四)伪造服务合同,联合相关方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项目资金;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要点,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包括拟改造企业数量、拟上云用云中小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提升目标、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转型典型案例目标、咨询诊断目标等,为赋能服务商开展业务提供遵循。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态化组织开展赋能服务商跟踪评价工作,建立试点企业对数字化服务商的满意度评价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项目抽查调研等多种形式对赋能服务商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数字化服务商评价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 支持和奖励赋能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按照小快轻准产品的合同额、试点中小企业采用情况、服务商规模等情况给予奖补。

第十条 对不遵守行业规范、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满意度较差的赋能服务商,将列入我市赋能服务商黑名单,在局官网上予以公告,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验收完成。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本办法从其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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